美国公司表示对阁下的影片有兴趣,愿意购下版权,试问谁不兴奋?谁不雀跃?
然后他们会先付上大约百分之十的定金。假设作价三百万美元版权费,就表示会先给你三十万美元。通常一部港产片的制作成本只在一两千万港元之间(说的是大片),像徐克的作品则动辄会花四五千万,但老板听说光是美国已能卖个三四百万美金,出手当然相对地宽松多了。
好了,到影片拍竣,就会进行第二步的交易,发行术语叫做“出片”,一日不出片,这宗交易都不能算成功。
美国公司看完样片之后,有权要求为适应他们的美国市场而请你作适当修改。例如,他们有时会嫌特技不够丰富,加些特技吧;又有时会挑剔,为什么拍出来的情节与原来递交上来的剧本不一样——要知道香港导演最流行现场作第二度创作。以徐克片为例,到配音阶段也有可能改桥是司空见惯的事。总之,因为美国公司已付出了百分之十的定金,所以他们的要求就是“圣旨”,而这圣旨后面,就是大家都憧憬着的所谓美国市场。
结果如何呢?是有一些片在顺应要求下,必须再花成本补戏,去修改。而到最后仍未能符合对方的要求而出不了片,这家美国公司情愿“挞定”(即放弃已付出的定金),也不愿履行合约。到此阶段,南柯一梦终于做完。当日的进军美国市场的美梦顿然变成噩梦。
过去三四年,就有几部港产大片遭遇如此对待。
当然也有另一招,就是还价。当初愿出三百万是因为打算像《卧虎藏龙》一样,全国发行。但原来影片拍完之后不能达到彼邦市场的要求,只能改在小院线发行了,甚至只能发行录影带。那么,三百万是不是要减一半,或者打个三折?于是,当初以为有大客买单的计划泡汤。损失,当然是天真的香港片商的!
美国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。他们又有些什么好处?明天再继续分析。